医德医风教育宣传
第九期
医德医风知识讲堂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五条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九条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以上为节选部分
医德医风小故事
02.
历代名医医德故事
吴有性:苟利患者生死矣,岂因祸福趋避之
明朝末年,战争连绵,灾荒不断,疫病流行。崇祯辛巳(公元1641年),山东、河南、河北、浙江等地疫情猖獗,延门阖户,感染者往往相率倒毙。一般医者以伤寒论治,难以取效。“不死于病,乃死于医”,身处那种情况下的吴有性认为“守古法,不合今病,以今病简古方,原无明论,是以投剂不效。”吴氏因此系统地钻研古代医书,认为历代医书研究温病的太少,故而不揣固陋,大胆设想,深入观察,“格其所感之气,所入之门,所受之处及其传变之体”。结合临床实践经验编写了《瘟疫论》,成为我国医学发展史上继《伤寒论》之后又一部论述急性外感传染病的专著,在外感病学及传染病学领域均占有重要的地位。吴氏的医学成就与其不顾个人安危,亲临疫区寻求疾病之因、探求治疾病之法,奋不顾身地为患者着想的精神与举动是分不开的!在他看来,患者的生死才是大事。只要自己所为有利于患者便行,怎么能够因为自己的福祸而左右探求为民疗疾方法的步伐呢!真可谓:苟利患者生死矣,岂因祸福趋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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