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各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和举办的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质量,根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全继委发〔2006〕11号)、《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中国医药继教委发[2007]2号)和《湖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鄂继委发〔2004〕6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根据项目审批部门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三个级别。
(一)国家级项目: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审批并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二)省级项目: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审批并公布的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三)市级项目:经咸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并公布的项目。
第三条  申报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开展情况作为省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及科主任年终综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医院鼓励各科室积极申报各级各类继教项目,要求省级重点专科每年至少申报国家级及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各一项,市级重点专科每年至少申报省级及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各一项。
第四条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术条件
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
2、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
3、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
4、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5、填补国家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6、中医经典著作、名家流派的学术思想传承与临床应用研究新进展;
7、符合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实际需求的新技术、新方法。
(二)师资条件
1、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本专业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技术水平并能参与部分授课活动,至少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当年承担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不超过2项。
2、授课教师:授课教师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熟悉教学环节,有较丰富的教学及临床、卫生实践经验。
(三)其他条件
1、理论讲授应具有相应的教案、系统的讲稿及多媒体课件。实践性教学应有示教实例或演示手段,可供实地观摩;
2、项目活动应有明确的培训目标和考核指标;
第五条 申报项目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报表:根据申报项目的级别和类别,应分别填写国家级、省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
(二)授课教材:理论课程相应的讲稿和实践性教学应有的示教实例。
第六条 申报时间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时间一般在每年的7-8月份进行;省级在11-12月;市级每年两次,上半年在3月,下半年在8月进行。
第七条 申报程序  申报工作时间内,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认真填写相应的项目申报表,经院科教部初审后,报送市医学会。申报国家级、省级的项目由市医学会负责审核推荐和报送。
第八条  项目认可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批准部门认可,国家级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确认;省级项目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确认;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确认。
第九条 项目公布  全国、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将于每年年初公布获批相应级别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十条 批准项目的有效期  国家级、省级、市级项目有效期均为一年,批准公布的项目必须在规定的期限(一年)内举办。对当年公布未如期举办的项目,则视为自动取消,若再举办须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批准项目的管理
(一)项目获批准后,项目负责人要及时、认真地组织实施,不得无故放弃。
(二)项目实施中要严格按照原定的教学时数、教学内容、任课教师等组织教学,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强化实践教学,注重教学效果,确保教学质量。不得随意变更任课教师,调整学分标准,压缩教学时数。
(三)加强学员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四)项目举办过程中科室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科教部参与协调实施。项目举办后2周内及时将项目材料(纸质、电子版):签到表、会议通知与日程安排、授课讲稿、会场照片、总结及执行情况汇报表等内容交送科教部,由科教部报省、市医学会各一份。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资助
(一)使用范围 以我院名义主办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继续教育项目。获批但未举办的项目不列入资助范围。
(二)资助标准 国家级继教项目:1.5-2万元/项;省级继教项目:1-1.5万元/项;市级继教项目:0.5万元/项。若一次会议系多个项目合并举行,则按最高标准的项目给予资助。
(三)申请程序 科室在举办项目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主办会议证明材料、会议经费预算明细(专家讲课费、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等),到科教部审核备案后,报送分管院长审批;项目举办过程中,科教部履行资助经费监管职能;会议举办后科室应及时将相关票据、经费明细依次报送科教部主任、分管院长及院长审批,按医院统一规定的标准报销。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24日起施行,由科教部负责解释。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