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院科研人员参加医学研究活动,多出高质量的成果,提高医院科学研究水平和科研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在科研立项中体现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审程序 省部级、市厅级申报项目由院学术委员会初评后,优选出前25项项目,由科教部送交外埠评审专家评审,评审结果报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后,确定不同的申报档次,分别为国家、省、部级科技攻关项目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卫计委科研项目;市局科技攻关项目;湖北科技学院科研计划项目;本院级科研基金专项。院级科研项目由院学术委员会评审,资助项目20项。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科研能力的审查。
      1、省部级、市厅级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必须具备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以上学位;院、校级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必须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
      2、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实际实施项目研究计划的能力。评审依据为项目负责人的职称、学历、是何种类型的学术骨干、前期研究成果及协调能力,包括项目负责人历年立项完成情况、发表论文情况、出版专著情况及前期研究项目的协调情况。
      3、项目组成员的配备应有利于具体项目的实施。评审依据为项目组成员的综合结构,包括合适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学科结构及项目成员的分工合理与否等。
      第四条  项目先进性与科学性审查。
      1、项目先进性的评审依据为:(l)申报者是否提供必要的文献检索说明,分为很详细、详细、一般、较差、没有;(2)项目主题综述中阐明的该项目与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差距;(3)研究内容的特色。
      2、项目科学性的评审依据为:(l)项目选题的严肃性;(2)项目论证的严密性;(3)项目设计的合理性。
      第五条  项目技术路线可行性审查。
      1、研究方法评审依据为:研究方法是否具体、明确、恰当,按照申报线路能否完成该项目。
      2、仪器设备与图书资料的评审依据为:(l)我院现有的仪器设备与图书资料是否能为研究提供必要的基础;(2)该项目所持仪器设备是否超过我院的购买承受能力,即是否现实;(3)需借助外界仪器设备的,计划能否落实。
      3、实验材料、资料获取的可行性评审依据:(l)在课题资助额度下能否购买本项目必需的实验材料;(2)在资助额度下能否收集必需的研究资料。
      第六条  资金额度申报的合理性审查。
资金额度合理性审查的依据:(l)资金申报额度是否超过可能的资助额度;(2)资金的使用安排是否合理;(3)有无其他资金来源。
      第七条  对人才队伍培养与建设的影响审查。
审查依据:(l)该项目对人才队伍建设有无积极意义;(2)对学术梯队建设有无积极意义;(3)对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的选拔培养有无积极意义。
      第八条  对项目预期成果的审查。
      1、对省部级以上项目预期成果的基本要求: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数不得少于2篇,其中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得少于1篇。
      2、对市厅级项目预期成果的基本要求:公开发表论文数量不得少于2篇,其中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得少于1篇。
      3、对院、校级项目预期成果的基本要求,院、校级立项分二个等级资助:重点项目: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一般项目:在科技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上述要求作为项目结题审查依据。
      第九条  对项目学术价值的评审。
对项目学术价值的评审依据:(1)理论上是否有预期突破;(2)能否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
      第十条  对项目实用价值的评审。
      1、推广价值的评审依据为:(1)推广范围:全国、全省、全市、全院内;(2)推广类型:指导、移植、参考。
      2、经济效益的评审依据:(1)直接效益:100万、50万、10万、5万、l万;(2)间接效益:100万、50万、20万、10万、5万。
      3、社会效益的评审依据:(1)对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贡献:重大、很大、较大、一般、较小;(2)对医院发展的影响:极大、很大、较大、一般、较小;(3)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影呐:极大、很大、较大、一般、较小。
      4、 对发明创造的评审依据:重大发明、较大发明、一般发明、较小发明。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科教部。

                                            
                                          2015年4月24日